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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帮工关系是指义务帮工人自愿、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,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、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,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。然而,当帮工人因好意帮忙而受伤,被帮工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?
基本案情:董某与王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,同居住在灵宝市川口乡。某日,王某正在维修自家院落的厕所,董某见其手臂受过伤行动不便,便自愿为王某帮忙维修。在对粪坑旁的水泥进行部分作业期间,董某因脚底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左手受伤。后董某立即入住医院治疗伤情,因向王某索赔无果,起诉至法院。
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理认为,董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,董某系义务帮工人,王某系被帮工人,董某在义务帮工期间受伤,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且王某也未明确拒绝让董某帮工,因此董某的各项损失,王某应该全额予以赔偿。故最终判决: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72.59元。
法条链接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四条: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,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五条: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法官说法: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,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。被帮工人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无偿帮工有利于培养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,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。但是作为帮工人,在帮工活动中应尽到谨慎义务,保证自身安全;作为被帮工人,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,创造安全的帮工环境,提供完善的防护措施,保障帮工人的安全,避免事故的发生。(王涛张梦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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